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管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北京超凡蜂芯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管终字第00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喜国,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竹青,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菁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一鸣,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超凡蜂芯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继红,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上诉称:被上诉人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其因火灾蒙受财产损失,但其是否因火灾蒙受财产损失并不确定,即本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尚不确定。因此,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本案其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原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状陈述,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原审原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合高公消火认字(2012)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案涉火灾发生在合肥市金桂路与合欢路交口,该地点应认定为案涉侵权行为地,因该地址属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案涉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尚不能确定,属案件实体审查的范畴,在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审理期间,本院不予处理。上诉人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德 代理审判员  刘松柏 代理审判员  董雪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