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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执行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余周林与郑真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周林,郑真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余周林,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法定代理人余正流,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余周林之父。委托代理人黄斌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真宗,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A座25-27层。法定代表人李丽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周林与被执行人郑真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晋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3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金120000元,被执行人郑真宗赔支付513635元和案件受理费10136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柯祖锋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郑真宗名下位于厦门市天湖路83号701室的房产,但因系唯一住房,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已将保险金120000元交至晋江市人民法院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郑真宗每月的退休金收入为4287.88元,我院从2013年12月起每月从中扣划3000元,已建议晋江市人民法院中止执行,但未得到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