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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碧波抢劫罪,刘碧波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520号罪犯刘碧波。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6)益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碧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6年5月11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3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刘碧波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违规扣分并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长。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2年被评为优秀学员。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彩灯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一季度“开门红”劳动竞赛中获奖励分3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22.9分,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刘碧波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碧波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碧波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