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光日与孙日泰、朴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日,孙日泰,朴玉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25-1号原告郑光日。被告孙日泰。被告朴玉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百盛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200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