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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胡国喜诉贾尚停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喜,贾尚停,深圳市鹏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976号原告:胡国喜。委托代理人:黄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擎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贾尚停。被告:深圳市鹏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丹丹。被告: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予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喜诉被告贾尚停、深圳市鹏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胡国喜负担。多收取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胡国喜。审判长 马  东  梅审判员 李    铮审判员 应  礼  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鸿进(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