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46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保军诉被告尹幸运、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军,尹幸运,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4618—1号原告:刘保军,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尹幸运,男,生于1960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军诉被告尹幸运、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尹幸运、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127.32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钧台办泰山庙街东段路南房产一处(证号禹州字第059434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尹幸运、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存款127.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刘保军以其所有的位于钧台办泰山庙街东段路南房产一处(证号禹州字第059434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设定抵押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炳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