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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二初字第6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沅江农行与被告张琼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二初字第658-2号原告某银行。负责人李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张某某。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受理。原告某银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0元,合计662.5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