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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4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重庆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213号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铜合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7327-4。法定代表人卢贤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敏(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4幢17-4,组织机构代码73983315-8。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交纳151.5元,由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