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井研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潘志勇申请执行王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勇,王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井研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潘志勇,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井研县马踏镇,居民。被执行人:王大清,男,生于1957年,汉族,住井研县马踏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志勇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1)井研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1)井研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