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奉化市锦江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幼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锦江物业有限公司,王幼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935号原告:奉化市锦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中山路1号楼15幢20号。法定代表人:应海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1:周岳良,奉化市锦江物业有限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2:胡腾龙,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幼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锦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幼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锦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锦江物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锦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化市锦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锡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