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3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任飒爽与傅建民、尚立春方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飒爽,傅建民,尚立春,方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3737号原告任飒爽,女,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建民,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尚立春,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方彪,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任飒爽与被告傅建民、尚立春、方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飒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建民、尚立春、方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飒爽诉称,2013年1月29日晚,被告傅建民、尚立春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币种下同),借款期限三个月。由被告傅建民、尚立春共同出具借条给原告,由被告方彪作为担保人,由陈亚娟作为见证人,由三被告及见证人陈亚娟共同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原告于当晚向被告傅建民的银行帐户汇入5万元,于2013年1月30日再次向傅建民的银行帐户汇入10万元。2013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尚立春催讨借款,被告尚立春在原借条空白处写明:“此借条续签,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借款人尚立春,2013年6月27日”。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有还款意思表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傅建民、尚立春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2、被告方彪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傅建民、尚立春、方彪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被告傅建民、尚立春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被告方彪作为担保人,陈亚娟作为见证人,且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被告傅建民的银行帐户汇入5万元,于2013年1月30日再次向傅建民的银行帐户汇入10万元。2013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尚立春催讨借款,被告尚立春在原借条空白处写明:“此借条续签,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借款人尚立春,2013年6月27日”。后因借款未偿还,原告遂于2013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傅建民、尚立春出具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债权凭证,且原告提供相应的转帐凭证证明款项的实际支付,被告傅建民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傅建民、尚立春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方彪在《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系其同意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方彪就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均无明确约定,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方彪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款未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建民、尚立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任飒爽15万元。二、被告方彪对上述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方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傅建民、尚立春追偿。如被告傅建民、尚立春、方彪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傅建民、尚立春、方彪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玉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智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