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宋洪坤与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坤,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宋洪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杨军,淄博张店地平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洪坤与被告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洪坤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洪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洪坤负担。审判员 司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