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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宋洪坤与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坤,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宋洪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杨军,淄博张店地平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洪坤与被告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洪坤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洪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洪坤负担。审判员  司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