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苏同运与张明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同运,张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保字第59号申请人苏同运。被申请人张明明,成年。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Pxxx**挂号牌重型货车(保全金额20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Pxxx**挂号牌重型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可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宜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