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林小丽、何志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锦江莲花新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228号原告:王佳,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委托代理人:朱世超,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林小丽,女,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第三人:何志明,男,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锦江莲花新区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林小丽、何志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锦江莲花新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