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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民初字第03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解某某保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解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0333-1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解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本院准予原告免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鹏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