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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陈才仕与陕西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仕,陕西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岚皋支行,岚皋县经济经贸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陈才仕,女,1953年3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春晖,男,系原告之子。被告陕西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恒,系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岚皋支行。负责人周吉安。第三人岚皋县经济经贸局。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堰溪街。法定代表人刘明鹏,该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周琪,该局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华,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才仕诉被告陕西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岚皋支行、岚皋县经济贸易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原告需向国土部门办理土地确权,故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才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才仕负担。审判长  陈敬满审判员  刘善国审判员  唐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