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吴俊岭抢劫罪,吴俊岭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俊岭
案由
抢劫;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516号罪犯吴俊岭。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俊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739.25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吴俊岭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2012年两全年无违规扣分共获奖励分6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1年获得初级彩灯加工技术培训证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29.1分,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吴俊岭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俊岭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俊岭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九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