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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河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波与陈磊、王传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陈磊,王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河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王波,女,1993年1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庆东。被告陈磊,男,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传华,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陈磊、王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免缴。审判员  杨鑫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