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唐学珍诉罗甜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学珍,罗甜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小字第1号原告唐学珍。被告罗甜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珍诉被告罗甜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学珍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学珍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甜甜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珍撤回��被告罗甜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