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民初字第476号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以辉,谭喜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476号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凤梅。委托代理人陈锡华。被告梁以辉。被告谭喜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以辉、谭喜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通知在法律规定的七天期限内没有按照诉讼费缴费办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