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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二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东恒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九鼎文化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东恒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榆林市九鼎文化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1061号原告榆林东恒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锦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榆林市九鼎文化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永口,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东恒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九鼎文化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东恒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东恒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东恒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九鼎文化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退还原告榆林东恒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