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边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敬霞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顺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敬霞,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人,高中文化,顺平县平安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现住顺平县兴农路劳动局宿舍。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28日由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刑诉字(2013)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敬霞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军、王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敬霞及其辩护人康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边敬霞于2009年11月至2013年1月31日以顺平县平安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顺平县财政局签订了《家电下乡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接受顺平县财政局委托,行使家电下乡申报、领取财政补贴的相关职权。在此期间,被告人边敬霞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王白旦等65户农户身份信息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48961.64元,非法占有国家财物。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现套取的补贴款已追缴。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边敬霞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产品照片、书证顺平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领款条、保修单、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复印件、企业登记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边敬霞开户账号为239220121000040943存折复印件、顺平县家电下乡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销售网点复查审核情况登记表、顺平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申请书、关于家电下乡核准销售网点的确认函、顺平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开展代理审核及垫付补贴资金承诺书、顺平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顺平县商务局顺平县财政局关于核准顺平县第一批家电下乡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销售网点的通知、顺平县财政局、商务局证明、保定市财政局、商务局、工业经济促进局、物价局、市委宣传部、农业局、环境保护局、供销合作社、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物价局、省委宣传部、农业厅、环境保护局、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等11部委<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顺平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实施方案》、顺平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顺平县商务局顺平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王白旦、李亚、刘金凯、刘辉、刘改青、朱海龙、刘涛、展保立、刘云燕、郑店随、郑文拴、高立军、翟雪珍、闫金玉、王秀霞、王长林、刘雄飞、王世华、娄英、刘小娟、刘新娇、郑素珍、陈维东、宋俊杰、杨静、付叶辉、韩登洲、张充、霍坤义、张秀杰、翟小俊、刘春仙、李文香、安克忠、张俊英、刘红卫、刘文庆、曹玉娥、刘金爱、刘汉章、侯月英、翟茂朋、刘云涛、郝永福、李凤娟、张纳、刘珍珍、王占红、刘登科、刘英尔、翟英辉、安平、商桂芹、杨新立、郝香灵、刘树恩、徐红星、葛敬龙、杨浩、王建兴、李建坡、孙文海、苑超、石双成、郑五月、刘泽、李俊平、刘景辉、王洪发、赵建忠证言、视听资料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敬霞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作为个体家电经销商,显然不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家电经销商并没有以财政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核、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仅是形式上的审核,这种审核更多的是起收集、汇总材料,不具备职权内容,是一种单纯的劳务活动,不具有管理国家财产的性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最终审核权仍然在财政部门,这说明财政部门并未将审核、兑付家电下乡补贴的行政管理职权委托给家电经销商行使,家电经销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管理职权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能认定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更不是从事的公务活动。本案中,被告人边敬霞并不存在公务上的委托,其利用的也不是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劳务上的便利,综上,被告人边敬霞在家电销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指控不成立。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应予以退赔。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边敬霞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边敬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边敬霞退赔犯罪所得48961.64元(已上缴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 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坡PAGE2PAGE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