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陶明强与被告胡义洪、王平、肖桃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胡某某,王某,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048-1号原告陶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贾某,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某某。被告王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王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告价值2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湖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公司资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胡某某、王某、肖某某价值27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温继若代理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