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秦民初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付翾与吴昱磊、朱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初字第2872号原告付翾。委托代理人陈亚红。被告吴昱磊。委托代理人吴冬霞。被告朱文娟。原告付翾与被告吴昱磊、朱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翾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孔宪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翾的委托代理人陈亚红,被告吴昱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冬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文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翾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18日被告朱文娟以被告吴昱磊名义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为凭。2013年2月被告朱文娟起诉被告吴昱磊要求离婚,并对本案的借款产生不同的意见。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吴昱磊辩称,借钱时我已被逮捕,对此笔借款我不知情。被告朱文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昱磊、朱文娟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吴昱磊于2012年1月18日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后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5月18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2年5月18日,被告朱文娟以被告吴昱磊名义出具借条向原告付翾借款5万元。借款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被告朱文娟出具的借条及(2013)鼓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文娟以吴昱磊名义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吴昱磊虽对借款发生不知情,但该笔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吴昱磊亦提及该笔债务的承担,故此笔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借条未注明还款日期及利息,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还款,并可主张经催要后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朱文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昱磊、朱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翾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3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吴昱磊、朱文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员  孔宪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牛转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