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申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张心运与张呈保、王兰敏排除妨害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心运,张呈保,王兰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申字第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心运,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呈保,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兰敏,女,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张心运为与被申请人张呈保、王兰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邢立民终字第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心运于2013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心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心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汪义超审判员 郭宏平审判员 程东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