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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盛世嘉俊陶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福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盛世嘉俊陶瓷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福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天津盛世嘉俊陶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叶荣崧,董事长。被告廊坊开发区福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廊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亮,总经理。原告天津盛世嘉俊陶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福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25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嘉俊品牌瓷砖,由我公司负责送货至被告位于唐山市丰南区湖畔郦舍工地,总合同价款以工地用量为准多退少补,被告在供货完一个月内付清余款。按照被告的需求,我公司实际向被告供货金额总计1051351.40元,最后一次供货是2012年6月20日,被告至今欠款321351.40元。诉请被告支付货款321351.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16.6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廊坊开发区福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明确,致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向原告释明不能送达的原因后,原告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对是否采用公告送达不予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盛世嘉俊陶瓷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廊坊开发区福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贺玲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小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