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辉湘与深圳市龙岗区建文中学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辉湘,深圳市龙岗区建文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辉湘,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为湖南省衡东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建文中学。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宏。再审申请人陈辉湘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建文中学(下称建文中学)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辉湘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陈辉湘存在“婚外情”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2013年5月9日的《笔录》未经当事人质证;(三)《聘用合同书》并非建文中学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陈辉湘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依据,二审判决还认定陈辉湘存在事实婚姻,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建文中学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辉湘和刘某某两人入职建文中学的《教职工个人情况表》显示,陈辉湘与刘某某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刘某某的计划生育证书写明刘某某的婚姻状况为已婚,其配偶为陈辉湘,发证时育有一女,该证加盖有“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衡东县石湾镇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印章。陈辉湘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亦称“在我被解雇前,因学校计划组织高三教师及家属于7月15、16日去外市旅游,我把老婆和我12岁的女儿从湖南接来准备一起去旅游”,上述证据表明陈辉湘一直自认其已婚且有一个女儿。二审法院向杨某某所做的调查笔录显示,陈辉湘谎称离异,通过网上征婚与杨某某结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后,杨某某发现受骗,到建文中学找陈辉湘理论。建文中学因此发现该事,经校务会讨论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为由开除了陈辉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陈辉湘身为教师,本应严于律己,躬身垂范,但陈辉湘一方面对外自认已有妻子和女儿,另一方面又与杨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婚姻家庭道德及教师职业道德,亦严重违反了《聘用合同书》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文中学基于上述事实开除陈辉湘合法,其无须向陈辉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陈辉湘主张其与刘某某不存在婚姻关系,并提供了盖有“衡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证,但无论陈辉湘是否在法定机关登记结婚,其行为亦是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其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陈辉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辉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文龙审 判 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