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杨先华与赵玉荣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杨某某,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某某镇某某某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刘宇,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赵某某,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结婚以来为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发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引发离婚诉讼。现原告经亲友做和解工作,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