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高非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华、喻洪琴征收社会抚养费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华;喻洪琴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宜高非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高县庆符镇硕勋路。法定代表人刘真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华,男,生于1982年6月5日。被申请执行人喻洪琴,女,生于1982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3年12月12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职权,所作的征收决定认定二被申请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4338元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高县人口征决文江镇(2012年)第0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审判长 严 晖审判员 李清才审判员 雷 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