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赵太君非法收购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67号罪犯赵太君,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武法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太君犯非法收购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赵���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予以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赵太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因父亲年老多病,子女年幼,需该犯回家照顾,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可以对其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太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杨永能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