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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城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营安诉被告陈自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营安,陈自安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城初字第175号原告:陈营安,男。被告:陈自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营安诉被告陈自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营安以被告已拆除侵权建筑,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营安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营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陈营安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