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城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营安诉被告陈自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营安,陈自安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城初字第175号原告:陈营安,男。被告:陈自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营安诉被告陈自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营安以被告已拆除侵权建筑,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营安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营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陈营安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