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泽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潘华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潘华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泽商初字第3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仕乾。委托代理人:柳正晞。委托代理人:陈彩红。被告:潘华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温岭支行”)与被告潘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潘华军长期外出,地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工商银行温岭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工商银行温岭支行起诉称:2012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申领“牡丹卡”(卡号为×××3909)一份,经原告批准同意后,被告领取了该卡。被告在申领该卡时声明:已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双方约定:被告除现金及转账交易外,其他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简称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生成日起第25日。若被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应付款项,对于未清偿部分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还款额的计算方法为:(以前累计未还部分+本月取现转账的贷款未还部分+本月超限消费贷款未还部分+所有限额内消费贷款未还部分)*10%。若连续二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额的,原告有权停止该卡使用。若被告超额使用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则账户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若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被告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被告领取该卡后,陆续产生消费等交易,截至2013年6月21日,被告共欠本金1984.93元,应付透支利息、滞纳金等440.8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牡丹卡透支款本金1984.93元,利息、滞纳金等440.8元(截止2013年6月21日)及自2013年6月22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工商银行温岭支行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牡丹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章程、审批表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牡丹信用卡一张的事实。3、交易明细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领用信用卡后尚欠透支款1984.93元未还的事实。被告潘华军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原告举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潘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潘华军之间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潘华军在透支后应当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华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透支本金1984.93元、截止2013年6月21日的利息、滞纳金等440.8元及自2013年6月22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潘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干军辉人民陪审员 罗胜云人民陪审员 林佩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彬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