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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潘华东与吴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华东,吴文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3623号原告潘华东,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林汉彬,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吴文宝,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华东与被告吴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华东于2013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文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华东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元,由原告潘华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婉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亨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