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潘华东与吴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华东,吴文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3623号原告潘华东,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林汉彬,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吴文宝,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华东与被告吴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华东于2013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文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华东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元,由原告潘华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婉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亨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