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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金淑兰与谭喜胜、李凤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淑兰,谭喜胜,李凤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2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淑兰,女,193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焕忠,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喜胜,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万小东,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英,女,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万小东,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金淑兰因与被上诉人谭喜胜、李凤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2)沈铁西民二初字第4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纪主审,审判员白丽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金淑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焕忠,被上诉人谭喜胜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小东、李凤英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小东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淑兰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淑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淑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上诉人金淑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丽审 判 员  白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 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慧子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