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单民与单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单民。被告单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民诉被告单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帐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元及第三人刘艳华所有的鲁G×××××号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单永银行帐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