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执异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胡幼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幼君,章月建,郑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诸执异字第61号案外人:吕俊义。申请执行人:胡幼君。委托代理人:徐觉醒。被执行人:章月建。被执行人:郑柏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幼君与被执行人章月建、郑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吕俊义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吕俊义称,异议人吕俊义与被执行人章月建为福田同一小区住户,2012年8月22日,异议人与章月建签订买卖合同,将福田花园8幢16号车库转让给了异议人。现因章月建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贵院将该车库进行拍卖。异议人认为,上述车库已经转让给了异议人,并已由异议人实际占有使用,已经不属于章月建的财产。故请求贵院依法停止对上述属于异议人所有的车库的评估、拍卖,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胡幼君与章月建、郑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章月建、郑柏华应归还胡幼君借款1755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胡幼君对座落于福田花园桃源居C5幢1单元901室房产在主债权13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后由于章月建、郑柏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胡幼君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本院责令章月建、郑柏华履行义务,并要求本院对章月建、郑柏华所有的福田花园桃源居C5幢1单元901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决定对上述住宅及争议车库予以评估拍卖。2013年10月30日,案外人吕俊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进行评估拍卖的上述车库已经转让给其所有,要求停止评估拍卖等执行活动。另查明:章月建、郑柏华在购买福田花园商品房住宅的同时,还购得了福田花园8幢16号车库一间,面积20.57平方米,约定拥有与商品房同等的使用年限,但不办理产权证,使用该车库应接受物业管理的统一管理,转让商品房时可将该车库同时转让,亦可单独转让,但单独转让该车库时只限于本小区住户受让。2012年8月22日,章月建将争议车库转让给了案外人吕俊义,吕俊义于同年8月24日付清了车款9万元后,章月建、郑柏华交付了该争议车库。经查,案外人吕俊义系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3幢2单元504室房地产的所有权人。上述事实,由本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吕俊义提供的福田花园商品房附属物补充合同、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异议听证活动中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争议车库系福田花园小区的开发商诸暨市祥生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国家防空建设需要、依照规划设计要求,投资建造的人防设施车库,投资者有权占有、使用、收益,也可以将使用权拍卖、转让、出租、抵押贷款等,不办理产权登记;战时或遇突发情况时,由政府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故其没有独立产权。人防车库投资人祥生置业公司将该争议车库转让给章月建、郑柏华时,约定了可以转让给本小区住户,而本案异议人就是本小区的业主,故异议人受让该车库并不受到限制,可谓合理。异议人吕俊义受让上述车库时该争议车库没有设定任何权利担保,也没有法律上的查控措施,而且于胡幼君起诉之前已经转让取得,故异议人从被执行人章月建处转让取得争议车库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可谓合法。因此,案外人吕俊义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诸暨市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8幢16号车库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徐潮波人民陪审员 何 晨人民陪审员 杨 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珊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