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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陈建军骗取贷款一审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菏牡刑初字第66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2年1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刑诉(2013)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婧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侯某某(现另案处理)于2009年6月24日,以陈某某经营消防器材需要资金为由,提供伪造的消防器材供应协议书、离婚证、姐弟关系证明等虚假证件,向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城区信用社贷款30万元,期限至2009年12月24日。贷款到期后,陈某某于2009年12月31日以同样的手段办理了借新还旧贷款手续,期限至2010年6月29日。借款到期后,信用社工作人员多次向陈某某催收贷款,陈某某拒绝归还,并改变联系方式逃匿。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将所欠贷款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书证: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及工商登记材料,婚姻登记处证明,户籍信息,借款资料及存取款凭证,还款凭证,证人桑某、王某某、冯某、台某某、杜某某、郜某某、侯某某、史某某、陈某某乙、王某某乙、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且所欠贷款已全部归还,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省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洪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