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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邵民初字第0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谈庆萍与李龙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庆萍,李龙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江邵民初字第0474号原告谈庆萍,女,汉族,户籍地扬州市江都区,现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李龙熙,男,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谈庆萍与被告李龙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明礼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庆萍、被告李龙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谈庆萍诉称:原告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依父母之命于2000年12月领取结婚证,2005年6月生一子李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嫖娼等恶行,对家庭极不负责,自私自利。被告虽多次保证,但不知悔改,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1.6万元;双方所购商品房一套归婚生子所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被告李龙熙辩称:被告婚后有赌博等对不起原告的行为,现不想离婚,请求原告给予被告最后一次机会,日后不再赌博,挣钱偿还房贷。经审理查明:原告谈庆萍与被告李龙熙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21日生一子取名李XX,现就读于江都区邵伯中心小学三年级。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正常在外工作。近年来双方因被告赌博的行为以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被告曾向原告保证不再赌博,但未能遵守。2012年6月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原告照顾康复的情况下,其仍参与赌博。审理中,经调解,在被告当庭保证今后不再赌博,照顾好家庭,请求原告给予和好机会的情况下,原告表示目前仍坚持离婚请求,待日后根据被告的表现再加以考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共同抚育了子女,且在被告受伤后,原告予以照料护理,这说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所存在赌博的不良嗜好,且在原告劝解后仍不改正,致使夫妻关系趋于冷淡。鉴于原告在审理期间仍有给予被告改正和好机会的意愿,这说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的利益,尤其是被告要深刻反思其赌博的不良嗜好给家庭造成的伤害,彻底改过自新,承担起家庭责任,关心体贴原告,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谈庆萍与被告李龙熙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谈庆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审判员  潘明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