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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姜巨建与上海润中化工有限公司、江山市巨龙化工助剂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姜巨建,上海润中化工有限公司,江山市巨龙化工助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申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姜巨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润中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怡燕。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山市巨龙化工助剂厂。负责人:黄才兴。再审申请人姜巨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润中化工有限公司、江山市巨龙助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2)衢江商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姜巨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期间,终止原判决的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日知审 判 员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郝宽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