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九法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栾兴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2193-7。法定代表人贺开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皓。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董少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