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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冯国平与谭同勇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平,谭同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82号原告冯国平,男委托代理人顾权,系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润,系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同勇,男委托代理人王俊,系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平与被告谭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平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冯国平负担。审判员  许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