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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高培培与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培培,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212号申请执行人高培培,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北路52号煤研大厦1028室。法定代表人:李清海,总经理。本院受理高培培与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被执行人现无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执字第0221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