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石海清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清,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石海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莲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石海清。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俊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委托代理人王禾,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石海信。委托代理人石芝兰,系第三人姐姐。委托代理人石芝梅,系第三人姐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清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石海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耿卫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