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慈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郑泽国与杨茂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泽国,杨茂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郑泽国,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零阳镇。被告杨茂群,男,汉族,住慈利县零阳镇。原告郑泽国与被告杨茂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郑泽国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泽国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泽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泽国负担。审判员  徐年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亚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