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喻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津法刑初字第008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某,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2013年10月27日被抓获,同年11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3)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企业服务中心附近的临时工棚,因发现被害人赖某某与其女友有不正当关系,随后与被害人赖某某发生争执、抓扯,在争执、抓扯中赖某某逃离现场,被告人喻某某尾随紧追其后,持菜刀将被害人赖某某右肩胛、右肩、左前臂砍伤。2013年8月14日,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喻某某在福建省龙海市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喻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赖某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调解协议》、《收条》、《申请》、《户籍资料》、《诊断证明》、《上网追逃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陶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喻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