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习贵与朱纯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习贵,朱纯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69号原告:王习贵,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鄞州区。被告:朱纯林,男,年龄不详,汉族,装修工,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5-13-50,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小港新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习贵诉被告朱纯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习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