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执行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瑞龙与袁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龙,袁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执行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张瑞龙,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袁瑛,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龙与被执行人袁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瑛在银行、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杭执行字第6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书记员王玉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