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黄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郑晓云与陈明海、陈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云,陈明海,陈美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黄商初字第589号原告郑晓云。委托代理人张央委。被告陈明海。被告陈美双。原告郑晓云与被告陈明海、陈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婉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晓云的委托代理人张央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海、陈美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晓云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3日,被告陈明海向原告郑晓云借得人民币20000元,并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陈明海向原告郑晓云借20000元的事实。2、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明海、陈美双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18日两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1月3日,被告陈明海向原告郑晓云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故原告提出了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晓云与被告陈明海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明海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明海、陈美双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明海、陈美双归还原告郑晓云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5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航波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