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信中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黄必海、陈友敏申请执行张文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信中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黄必海,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陈友敏,女,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文方,男,1992年7月24日生,住商城县,因犯故意杀人、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黄必海、陈友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文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0)信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文方赔偿申请执行人黄必海、陈友敏经济损失10156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方服刑后,其父母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破旧院落已长满荒草,无可供执行资产,申请人黄必海、陈友敏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信中法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