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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镇江市飞利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盐城福源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飞利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福源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530号原告镇江市飞利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纪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关保,扬中市法制事务研究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盐城福源布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飞利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福源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飞利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8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霞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霞